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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外判决 (第2/2页)

3日作出(2026)A096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孟宥、邱穆青离婚。现今原告孟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孟宥、邱穆青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故孟宥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孟宥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二审中,上诉人孟宥提交新证据:1.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2401号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及银行流水单,证明目的:该房产系邱穆青婚后购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可。2.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电梯、24楼走道物业监控录像,证明目的: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本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孟宥与邱穆青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正确。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皆认定自2022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五年,且在2026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而双方至今仍未能化解夫妻矛盾,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子邱闻自2022年以来一直跟随且倾向于跟随上诉人孟宥生活,故仍应由孟宥抚养为宜,由邱穆青支付相应抚养费。参考被上诉人的经济收入水平,抚养费支付金额按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至子女成年满18周岁,即为144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A省A市人民法院(2027)A1209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离婚;

    三、婚生子邱闻由上诉人孟宥抚养,被上诉人邱穆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4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邱穆青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梦娟

    审判员:赵芸芸

    审判员:唐 颖

    二〇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江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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