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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七篇(七) (第1/3页)
7 中西方文明起源的不同路径,从氏族聚落到城市;古希腊是以工商业支撑的城邦民主国家,而中国古代则是以农业为支撑的血缘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两地的城市功能不同,社会组织结构不同,国家的形态不同,社会经济财富支撑不同。 在血缘宗法制的链条上,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私有制,也没有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意识,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观念,因为天下一切都是王的,古代的中国人也只有“王法”的观念。 从土地关系上来讲,中国古代社会保持着氏族的遗制,以氏族为基础的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化为王侯所有,而不同与古希腊废除氏族制度,把以氏族为基础的公社的土地转配给公民(希腊奴隶主)的土地私有制。 周族及其同盟在同商进行征伐,周王取得商王的“天命”,即周革商命,而拥有“天下”。周王以“天子”之称代天行命。对“天下”进行统治。周以血缘亲族关系的远近对“天下”进行新一轮的分割(即“分封”),把“天下”的土地与土地上形成的农业聚落上的农民(称“邑人”、或“小人”、“野人”)分片连土地与农民分封给与周王室有血缘关系或有姻亲关系的人。“天下”(国家)是周王的,无论土地山林,河流,臣民等等都是周天子的。周天子就是“天下”这一大家的家主。正如《诗·小雅·北山》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西周无论诸侯之封国,卿大夫之封采邑,都是有周王分封给的,是从周王家产中划拨给亲族成员,功臣,殷商后裔。都是要得到周王的认可。这就叫“授民授疆土”。那时财富支撑唯有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者,拥有了土地和劳动者(小人),即占有了财富。“天下”的土地和臣民都是周王的,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如古希腊时期的土地私有制。 在周王统治的广大的土地上,原有很多自成体系的农业聚落,也同样是以血缘加地缘为纽带的聚居的农业村落,这些祖祖辈辈生活在自然村落的氏族共同体,在面对王朝新的更替,这些自然村落生活的人们只是换个新主子罢了。也没有打破农业聚落里的血缘与地缘关系,也没有改变其身份关系,即没有使原土著居民与土地分离。在面对周王新一轮“划拨”给王室成员的土地是带着土地上的农民一同“划拨”的。原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只不过是把土地上的收获,转换给新的主人而已。商是这样的,西周同样是这样的。从甲骨文中反映的“众人”、“邑人”及《周易》里反映的“小人”、“邑人”,这就是自然聚落里的农业劳作者。在分封制里,王室的贵族(或称“国君”)与农民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或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到帝王统治时代,是官僚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土地虽然可以买卖,但实质上是帝王家的,即所谓国家,本质上是没有立法意义上的私法上的法律保障,全民只是王权专制下的奴。这与希腊城邦和欧洲中世纪时期土地私有制是不同的。 西周土地上劳动者是农民(或称“依附民”:即长期依附在固定地域内的土地上祖祖辈辈为农的劳动者),他们即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平民(公民)。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奴隶制社会,也没有真正出现过土地私有制。 《周易》反映了西周农业生产,既是农家个体经济,又是结合着集体生产劳动,犹如毛**时代的集体生产队那样。 西周宗法制下的“民”,是贵族统治下的“子民”,贵族统治者有责任保护其治下的“子民”,而“子民”有义务对主人的尊重与听命。这种犹好“父子”的统治关系,是宗法礼制所规范的内容。贵族(大人)与百姓(小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形如“父子”关系,而完全不同于奴隶主对奴隶的那种性质。这正是儒家一贯之倡导的“民本”主义思想。当然商周时期也有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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