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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章 婚姻问题 (第2/2页)
条款,非经现役军人同意女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争取到了大部分人的支持。 第二条十六岁才能结婚条款争议不大,虽然农耕时代的人追求早结婚早生子的观念,也大多在十岁左右甚至更早便订婚了,但也多在十四五岁才正式成婚,多等一两年也无妨。 第三条婚姻要在官方登记倒也合情合理,只是众人对于婚前检查的条款并不理解,欧阳轩解释了优生优育的原理后,大家倒是积极支持,议定有严重遗传病、先天性残疾和智力障碍情况者不得结婚生子,免得增加社会和家庭负担。 现在的生产力水平实在养不起闲人。对一夫一妻的争议,反对人员之多完全出乎欧阳轩的意料。 除却鲁德之的理由外,其余人提出了一个他无法回答的问题:即长期的战乱让青壮男子损失严重,现在男少女多,如果不允许一夫多妻,没有婚配的弱女子怎么活下去? 这个问题让欧阳轩一时语塞,他也知道农耕时代为什么会重男轻女,因为土地需要劳动力。 无奈之下他也只好作了妥协与让步。故第四条便修改为原则上为一夫一妻,且正妻必须是汉人,这后一句是杜富要求加上去的。 他行商多年见过太多异族婚姻,他对众人解释说,霹雳军治下将来可能会有异族女人,必须保证汉族女人的利益。 不料这个解释却惹恼了参加军政会议的党世坚等山民长老,让他们怒目圆睁。 要不是欧阳轩在场,他们必然会大骂甚至会动手,要知道这山中原本就是汉蕃羌混居,甚至还有沙陀遗民。 杜富提出的这个条款在他们看来是赤裸裸歧视山民。鲁德之见状便引用先秦时期的华夷之辩为杜富辩解说 “只要说汉语、穿汉服便是汉人”,这个说法获得了欧阳轩的力挺,众人才不再争论。 在欧阳轩的心目中,霹雳军治下的各族一律平等,不会因种族、血缘而受到歧视,但前提条件是文化习俗必须一致。 婚姻问题并非小事,涉及霹雳军的治理结构和政治平衡。华夏历来非常重视家庭,在数千年传承中涌现了很多有名望的家族,也出现了许多门阀世家,而这些多是通过联姻来实现的。 门阀世家势力庞大关系盘根错节,严重限制了社会阶层的流动,造成的阶级固化打破了政治平衡,加速了各个王朝的崩溃,南宋社会也是如此。 当曹二狗告知要和钱家联姻之时,让欧阳轩有了规范制度的念头,在他看来这对霹雳军将来的发展非常关键,甚至比打几场胜仗更重要。 本次讨论婚姻问题时,鲁德之在会上提出了婚姻问题的另一项制度——继承制度,被欧阳轩故意忽略了,事实上这个制度更为重要。 继承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西欧的长子继承、蒙古人的幼子守灶和汉人的诸子均分制度。 欧阳轩更倾向嫡长子继承制度,这样会使无继承权的子女更具有冒险精神,社会也更有向外拓展的活力。 在欧阳轩看来,现在霹雳军还处于初创阶段,还不是讨论继承制度的最佳时机。 他准备在平原地区有稳定的治理区域时,再结合军功授田制度、均田制度一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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