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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5章 (第2/2页)
据,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这里是张三的口供,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请其帮忙疏通关系,拿下工程款,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其中,王五收钱办事,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 “因此……”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众所周知。 法律之所以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 刑法同样如此。 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而王五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而在刑法中。 有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便可以将其入罪。 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 “王五的行为,给国家机关抹黑,影响了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同样侵犯了法益……” 来自柳州的三名律师慷慨陈词,一边总结证据,一边反驳秦牧。 场面一时间僵持不下。 “对面的实力……有点强啊。” 张玮半眯着眼,心中默默念道。 这场局面…… 并非是想象中的一面倒。 对方也不是吃素的。 虽然被秦牧扰乱了针脚,但很快就重新组织了辩护思路。 发起了凌厉的反攻。 而在旁听席。 观战的金牌律师们听完了柳州几人的辩护后,都露出了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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