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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5章 (第1/2页)
“我们抽到的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辩护律师一方……” 张三眉头紧锁,认真分析了起来:“张三实施了绑架、谎称狗肉售卖等行为,必然是构成犯罪的。” 他为了搞钱。 将一个小学生绑架了,还装入了麻袋中,谎称是狗,卖给了饭店老板李四。 这一系列的行为…… 已然涉嫌了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等等。 但…… 绑架罪指的是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胁迫其亲属或者关系亲密的人,要求施行财物上的非法占有。 而显然。 张三的脑子并没有想到这一点,直接将人当成了狗。 卖了50块钱。 这就构成不了绑架和敲诈勒索等罪名。 而诈骗罪指的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进行财物上的非法占有。 张三将人谎称成狗,卖给了李四,明显是隐瞒真相。 但他骗取的财物只有五十元。 远远没有构成立案标准的2000元。 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张三的行为…… 明显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了该小学生,构成了此条犯罪。 除此之外。 张三拐卖小学生的行为,导致小学生的最终死亡,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 小学生的死亡,并非和其拐卖行为本身有关,并不属于拐卖致人死亡罪。 除非是他在拐卖过程中,给小学生打安眠针、镇定剂等药物,才导致了被拐卖者死亡,才能定拐卖之人死亡罪。 所以。 张三还要承担小学生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他将小学生称之为狗,利用了李四和王五的过失行为,两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妥妥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张三的辩护……可以从其并非长期从事拐卖行为来入手,争取个减刑。” 张玮沉吟片刻,喃喃道:“但李四和王五的行为……” 张三好辩护。 可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他却有些把握不准。 主观上。 李四和王五都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也不知道麻袋里的是人而不是狗。 但客观上。 李四指使王五,使得他人死亡,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 而且。 在王五第一摔的时候,两人都意外听到了人的惨叫声。 照理说…… 这个时候就应该打开麻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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