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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节 (第2/4页)
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这已经犯了包庇罪,情节严重,法庭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罗杰严惩。”公诉人严厉地道。 简大哥的脸上露出了一丝惊喜,相比于杀人,包庇罪的罪名可就轻的多了。显然,张书记并不是真的想致罗大哥和简大哥于死地,只是希望他们能知难而退,远离静姐,只是他也没想到,静姐的反抗竟会如此的激烈,不惜和他们断绝了关系。 这伟大的爱情。 这操蛋的爱情。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请法庭注意一件事。”米小菲上身前倾,一手扶着麦克,脸上带着淡淡的微笑,目光却无比锐利地盯着公诉人,“包庇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仍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但本案的被告人罗杰的行为 却并不符合以上这些要件。” “辩护人,请详细阐明你的理由。”审判长只微微皱了皱眉,便说道。 5 米小菲微微一笑,“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了,我提醒大家好好想一想《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见众人面露思索,公诉人的脸色更是泛起苍白之后,米小菲点了点头,平淡地说道:“没错。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那么包庇罪不成立。还要我继续说下去吗?” 公诉人呼吸急促,就连身子都有些微微颤抖,审判长却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继续。” “好。”米小菲点头,收起了笑容,一股凌厉的气息慢慢散发,“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是指触犯了《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实施了犯罪呢?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应该比我更清楚。按照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行为人不仅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在主体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包庇罪而言,行为人所包庇的对象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也具有罪过,但如果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体要件的话,则该 包庇行为仍然不成立犯罪。因为,这种场合下,不存在作为该罪成立前提的‘犯罪的人’。我这样理解,没有问题吧?” 审判长赞同地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形进行阐述。” “就本案被告人罗杰是否构成包庇罪,我们无法忽略一个前置案件,即简明的正当防卫案件。”梁淼淼律师接过了话筒,缓慢、柔和但却不容置疑地说道,“公诉人起诉被告人罗杰犯包庇罪正是以简明正当防卫案为前置条件的,如果该案没有问题,那么本案的被告人罗杰的包庇罪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反对。”公诉人示意道:“简明正当防卫案与罗杰犯包庇罪是两个案件,本次开庭审理的是罗杰的包庇罪。”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提到,罗杰包庇的对象就是简明,这虽然是两起案件,但两起案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法庭不应该将两起案件完全孤立对待。”梁淼淼嗤笑了一声,回应道。 “反对无效。辩护人,请继续。”审判长严肃地道。 “谢谢审判长。”梁淼淼点头致谢,继续说道:“简明的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问题是决定本案的被告人罗杰是否有罪的关键所在。我这里有一份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告知书,请审判长过目。”他从辩护席上的文件里找出了一张纸,递给了法警,转呈给了审判长,“从这份不起诉告知书中我们可以 看到,检察机关认为简明杀害林峰一事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予起诉。但在本案中,公诉人又认为被告人罗杰的包庇罪名成立,那就是认为简明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或根本不是正当防卫,构成了犯罪。同一个检察机关,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我也不知道了。”梁淼淼律师摊了摊手,一脸的无奈,“所以我想,我们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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