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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解》易说批判(三十一) (第1/4页)
二十九、《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坎》卦内容的诸家易说 1、诸家易说 (坎下坎上)坎:习坎,有孚,唯心亨,行有尚。 虞翻曰:乾二五之坤,与离旁通。于爻,观上之二。习,常也。孚,信,谓二五。水行往来,朝宗于海,不失其时,如月行天,故习坎为孚也。 “维心亨,” 虞翻曰:坎为心。乾二五旁行流坤,阴阳会合,故“亨”也。 “行有尚。” 虞翻曰:行谓二,尚谓五也。二体震,为行动得正应五,故“行有尚,往有功也”。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干宝曰: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济,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为灾,则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狱之用,必当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则枉滥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虞翻曰:阳陷阴中,故“有险”。据阴有实,故“求小得”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虞翻曰:坎在内,称来,在坎终,故“来之坎坎”。枕,止也。艮为止。三失位乘二,则险。承五隔四,故“险且枕”。入于坎窞,体师三舆,故“勿用”。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颐口象。震献在中,故为“簋”。坎为木,震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贰,副也。坤为缶,礼有副樽,故“贰用缶”耳。 “内约自牖,终无咎。” 虞翻曰:坎为内也。四阴小,故“约”。艮为牖,坤为户,艮小光照户牖之象;贰用缶。故“内约自牖”。得位承五,故“无咎”。 崔觐曰:于重险之时,居多惧之地,近三而得位,比五而承阳。修其絜诚,进其忠信,则虽祭祀省薄,明德惟馨。故曰“樽酒簋,贰用缶”。内约,文王于纣时行此道,从羑里内约,卒免于难,故曰“自牖,终无咎也”。 九五:坎不盈,禔既平,无咎。 虞翻曰:盈,溢也。艮为止,谓水流而不盈。坎为平。禔,安也。艮止坤安,故“禔既平”。得位正中,故“无咎”。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虞翻曰:徽纆,黑索也。观巽为绳,艮为手,上变入坎。故“系用徽纆”。寘,置也。坎多心,故“丛棘”。狱外种九棘,故称“丛棘”。二变则五体剥,剥伤坤杀,故“寘于丛棘”也。不得,谓不得出狱。艮止坎狱。乾为岁,五从乾来,三非其应,故曰“三岁不得,凶”矣。 2、易说批判 《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坎》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共三家,依然是汇编虞翻注释的最多。 我们看西晋人干宝对“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的注释。 干宝对此的注释是:“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济,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为灾,则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狱之用,必当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则枉滥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从干宝对此句内容的注释,即所谓的“义理”释法,并没有用“象数”去解释。干宝通过对“窞”的注释,认为是“坎之深者也”。又进一步论述是江河、百川流在地中,正是流在正道上所致。以及如何为灾害,则是泛滥于平地上,才流入坎窞,正是这流水失去正道的缘故。这干宝不是在注释“习坎,入于坎窞,凶”的,而是论述江河流水问题,因水没有守正道才"入于坎窞",由此引申出守正,而不可失去正道的一番道理。接下来干宝又论述刑狱上的一番道理,以此又引申到“失道”不“失道”的问题上。如刑狱上不守正道,而“枉滥无辜”就是“失其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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