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忘的角落_第六章 千古一帝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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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千古一帝 (第2/6页)

太后仿效两汉魏晋旧制,下达了“班俸禄”诏书。规定官员定期发工资。定期领取工资后谁再敢贪污,那么对不起,大牢或刀斧伺候。

    俸禄制刚开始施行时,遭到一些宗室大臣的强烈抵制。定期发工资还不好?可见当时政坛腐败所获利益之巨、危害之大。

    这些贪污犯们的抵制,都被冯太后强力弹压下去。北魏吏治由此大为改观。

    二.经济方面

    转方式、调结构,实行均田令。

    五胡十六国时代,政权更迭频繁,不可能有什么像样成型的土地制度。北魏初期,拓跋族刚刚入主中原之始,拓跋部落本来处于氏族经济中,他们习惯在族内实行“分土定居”政策,而汉族地区的土地制度,仍是承袭魏晋时的大土地所有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

    譬如,北魏初期,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租调徭役负担重,故他们自己宁愿到大地主打短工、长工谋生,荫庇于世家大族,于是,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危害?严重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为何?

    因为,当时是按户征收赋役的。

    另外,北魏在北中国站稳脚跟后,社会安定,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纷纷重返家园。而回来一看,其原有土地往往已被别人耕种,由此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外,大家不断在官府扯皮打官司,也耽误了农耕。

    于是,土地改革迫在眉睫,而中国历史上最周密、最严谨、最有效、影响力最大的土地法令就此诞生了。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政府颁布了《均田令》,正式开始推行均田制这一土地制度。所谓均田制,是指国家对无主荒田以政府的名义定时、按人口分授给农民。具体是:

    1.分口粮田,保证吃的。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无主荒地40亩,女子20亩,称为露田。这种田只能种植谷物,种人吃的东西,保证口粮和军粮。

    想多分行不?可以,但你的符合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拥有耕牛。也不是所有的牛都能多分,而是得4岁以上的牛才行(原来牛也有民事权利年龄),每头牛受露田30亩。你攒上100头牛分上它三千田直接晋级成大地主行不?不行,一户限4头,也就是最多多分120亩。

    二是拥有奴婢,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分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看样人比畜生确实值钱。

    这种露田不仅使用受限制,交易也受限制,即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满60岁或死亡,还田给官府。

    2.分经济作物田,保证用的。

    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这种田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故后又称“永业田”。在不宜种桑的地区怎么办?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

    3.分宅基地,保证住的。

    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一般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大宅大院想想都美。宅基地也属世业,可以继承。

    4.限制人口流动,保证土地使用的稳定性。

    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

    5.及时回收土地,重新分配。

    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公务员有分田福利。

    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不同,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称为职分田。但这种田不同于永业田,离职时应移交给后任官。

    光分给你田地肯定不行,你得交提留、交农业税,还得出义务工—徭役,称为租调制。

    在均田制以前,北魏的租调制沿用西晋的做法,称为“九品混通法”。具体是:在征收租调前,县地方官员把本地农户按财产多少分为三等九品,再把国家规定的正税平均税额(每户帛2匹,絮两斤,丝1斤,粟20石,另加调往外地费用帛1匹2丈)分摊给各户,资产多的多摊,资产少的少摊。三等即是按不同等第将税送往不同地区:一等为上三品,送往京城;二等为中三品,送往其他州的重要仓库;三等为下三品送本州仓库。

    制度还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变了味儿,主要原因是:富家隐瞒财产;官吏畏惧权势,从而造成富者纳少,贫者纳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在正税之外,北魏还常增加附税,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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